建筑公司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首要的就是和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一份完整、清晰,无重要条款缺失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疑是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的法律保障。但是,有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者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可能会导致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北京建筑工程法律专家张仁藏律师提醒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如下案例就是其中一例:
原告刘某属于无建筑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中铁某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中标段铁路建设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决算但没有达成结算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99万元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结果判定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被告将铁路工程建设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中国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首席推荐律师张仁藏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关注法律规定,同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针对无效合同的情形,北京建筑工程法律专家张仁藏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10月27日发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精神,现将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析如下:
1、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无效情形之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无效情形之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4、无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无效情形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着专业、诚信、创新的精神,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张仁藏律师团队在其多年的建筑工程办案过程中,创下了佳绩,也累积了宝贵的经验。该律师团队承办过上1000件建筑工程案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